国家标准查询网消息,从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次全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国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已达88项,涵盖全部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归口管理和国家认监委制修订的国家标准。
其中SAC/TC261归口管理56项国家标准,包括等同转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 CASCO)制定的全部26项国际标准/指南/可公开获得文件,以及30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自主创新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制修订自主创新国家标准32项,包括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和有机标准,有力地支撑了实验室认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认可活动。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认证认可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认证认可标准化发展规划并实施、对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进行监督管理等;SAC/TC261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宣贯,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技术工作等;SAC/TC261秘书处设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SAC/TC261的日常工作。
据介绍,2011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国家认证认可标准化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对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质量进行分析,建立了数据收集渠道和采集机制;研究建立了检验检测标准体系,使标准制修订与科研紧密结合,同时,充分利用协会的资源优势,拓宽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渠道。
今年,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进一步落实行业标准在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对现有的标准提案等进行梳理。同时,继续完善检验检测标准化体系,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良好操作管理与服务标准研制”公益课题预研工作。
第十二条 对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标准文本封面和骑缝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并标注备案号、备案日期,备案人签字。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的变化及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应当自该标准修订后重新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复审废止手续。
第十五条 对需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复审废止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注销申请表;
(二)原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三)原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原件;
(四)原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
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标准文本原件封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变更为XXX”,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原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原件封面加盖复审废止专用章,并在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变更信息处盖复审废止专用章。
深圳贝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经理 QQ 1992271978 TEL:17688901138 (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社区沙河东路东华大厦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