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内报送备案…………”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企业注册地所属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办事窗口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条件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应在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范围内。下列标准不在备案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兽药、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产品标准不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范围。
(2)以下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
——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不需办理备案。
(二)企业应当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材料目录如下: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PDF格式);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见附件2);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承诺及与相应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见附件3);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家提供职称证明复印件;其他专家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1、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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