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法规背景
导语
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政机关要对未备案化妆品下架?并且涉嫌欺诈,需向消费者做出3倍增加赔偿?本文旨在简单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综普 解决企业备案问题,避免受处罚
一
未备案化妆品下架?欺诈消费者?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方式自2014年6月30日起改为网上备案。为落实备案工作,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强力推行备案工作,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否则将依法责令改正、对未备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依据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消费者则进一步认为,化妆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不得销售的未备案化妆品,涉嫌欺诈,应依《消法》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增加赔偿。面对纷至沓来的宣传信息及产品投诉,一些出于节省成本未办理备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手足无措,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了消费者的高额索赔。
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后果真的这样严重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呢?
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法律性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染发、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进行备案。而《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发布,则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间调整到产品投放市场之前。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的规定处理。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资料备案,以及备案后3个月内进行的备案产品检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性质是法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须接受的一种特殊行政监督检查。作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备案并不对备案义务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只是为备案义务人设定程序性义务,例如提供资料、出示证件等。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不直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造成限制、禁止或其他影响。故此,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备案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销售的条件,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及下架是有悖法理的。
三
生产、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法律责任
虽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上市前备案,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对未备案化妆品进行依法查验是违法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未备案的化妆品是非法产品,除非化妆品卫生质量不合格。只要化妆品卫生质量是合格的,且有检验报告,该化妆品就是合法可售的。化妆品未备案违法追责时,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改正的是没有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需要改正的是没有依法查验产品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
在明确卫生质量合格的未备案化妆品是合法可售后,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欺诈的理由——提供商品时明知“不得销售”而故意隐瞒——已不复存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只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予接受的一项行政监督。没有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被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所谓“下架”、“停止销售”等均无法律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无需因此恐慌,如仍有产品未办理备案,及时补办即可。
一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美容院、电商、微商等)应当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提供产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一一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望广大消费者选择规范企业购买化妆品,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经营企业,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一一广大消费者和化妆品经营者不要购买使用及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一经发现请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化妆品未备案处罚案例分享
近期,广州市食药监局在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国家关于化妆品备案的政策规定,对相应经营企业予以通告。
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名单
(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