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3、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企业在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4、《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新办证者除外);
5、产品所执行标准的标准文本;
6、如果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还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
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及变更
1、企业按要求填写《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提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各一份以备审查。
2、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审查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登记。
4、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领取(新办证者)、填写登记证内页。
5、企业应以工整字体填写好登记证内页,盖上企业公章(新办证者),然后交回给审查人员。
6、审查人员在接到资料齐全并已按规定填写及盖章的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销
企业产品不再生产时,企业携带《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填写《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交审查人员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三)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