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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执行标准办理什么流程?

辽宁企业执行标准什么流程 【标准编写服务】
如果您的新产品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您的新产品的技术指标**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您需要为您的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标准备案,以便以后进入市场。
服务质量
格式编排和文字内容符合GB/T 1.1-2009 和GB/T 1.2-2002的要求
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要求
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
您需要提供的资料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图片
产品技术指标及相应的测试方法
检测报告(如有)
其他技术材料
工作流程
1、接受企业委托
2、查询相关国内标准
3、签署《标准编写服务委托书》
4、缴纳相应编写费用
5、标准草案编制
6、标准审查和定稿
服务价格
标准编制费:1000/份
具体价格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和可提供的技术资料的详细程度而定
标准编写和修订价格不包括代理产品送检费和检验费用
根据需要,您可以选择某部分服务项目或提出特别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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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
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c)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采用的标准。
d)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直属局备案。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液体肥料、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组成员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组成员(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十条和*十一条规定)(二份);
8.化妆品须提交颁发的“国产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根据产品类型及办理地域不同,多需时间有所区别,短时间可以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办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产品和地域区别收费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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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共和国标准化法》、《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组成员参加审查。
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或者大专以上*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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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一般程序
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验证→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批准、发布标准→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委托书(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及现行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6)企业产品标准评审单(会议纪要);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9)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三、如何组织企业标准评审
1、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对标准进行评审,标准评审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2、组评审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或企业外的技术人员组成(半数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其余人员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少于5人(要有明)。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组成员。
3、标准起草单位提交组的评审材料:(1)标准文本(送审稿);(2)标准编制说明;(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5)试验验证报告;              (6)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4、标准评审主要涉及: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
5、标准草案的评审必须经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四、企业标准的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四标准的备案有效期届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备案程序按本指南条执行。
五、有关法律责任
1、根据《共和国标准化法》、《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负责制定和发布实施,并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3、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4、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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