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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将 FCC Part 15 的范围定义如下:
EMI 定义 – 电磁干扰或射频干扰是在外部源导致电路中断时产生的。
A. 本部分规定了可以在没有个人许可证的情况下操作有意、无意或附带的散热器的规定。它还包含与第 15 部分设备的营销相关的技术规范、管理要求和其他条件。
B. 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有意或无意散热器的操作必须根据经修订的 1934 年《通信法》第 301 条的规定获得许可,除非另有豁免其他地方的许可要求。
C. 除非特别豁免,否则禁止在适当情况下不符合本部分管理和技术规定的有意或无意散热器的运营或营销。这包括委员会的事先授权或验证。
FCC 第 15 部分是联邦法规第 47 篇的一部分,涵盖 EMC 并受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监管
FCC Part 15 包含以下子部分:
FCC Part 15 Subpart A – 一般
FCC 第 15 部分 B 子部分– 意外辐射器。FCC 定义是“一种设备,它有意产生射频能量以供设备使用,或通过连接线通过传导向相关设备发送射频信号,但无意通过辐射或感应发射射频能量。” 有两类无意的散热器:
A 类– FCC 对 A 类的定义是“销售用于商业、工业或商业环境的数字设备,不包括销售供公众使用或打算在家庭中使用的设备。”
B 类– FCC 对 B 类的定义是“一种销售用于住宅环境的数字设备,尽管在商业、商业和工业环境中使用。此类设备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计算机、计算器和销售供公众使用的类似电子设备。”
FCC 第 15 部分 C 子部分– 辐射器。FCC 的定义是“一种通过辐射或感应有意产生和发射射频能量的设备”。
FCC Part 15 Subpart D – 未经许可的个人通信服务设备。FCC 的定义是“在 1920-1930 MHz 频段内运行的故意辐射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广泛的移动和辅助固定通信服务。”
FCC Part 15 Subpart E – 未经许可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设备。FCC 的定义是“在 5.15-5.35 GHz 和 5.470-5.825 GHz 频段内使用宽带数字调制技术并为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供广泛的高数据速率移动和固定通信的有意辐射器。”
FCC Part 15 Subpart F – 超宽带操作。FCC 对超宽带发射器的定义是“在任何时间点具有等于或大于 0.20 的分数带宽或具有等于或大于 500 MHz 的 UWB 带宽的有意辐射器,无论分数带宽如何。”
FCC Part 15 Subpart G – 通过电力线接入宽带。FCC 的定义是“一种载波电流系统,作为无意辐射器运行,它通过不由电力服务提供商拥有、运营或控制的电力线传导来发送射频能量。电力线可以是架空的(架空的)、地下的,或者在用户房屋的墙壁、地板或天花板内。内部 BPL 设备可以在用户场所内建立封闭网络或提供与 Access BPL 网络的连接,或两者兼而有之。”
FCC Part 15 Subpart H – 电视频段设备。FCC 的定义是“在 54-60 MHz(电视频道 2)、76-88 MHz(电视频道 5 和 6)、174-216 MHz(电视频道 7–13)、470–608 MHz(电视频道 14–36)和 614–698 MHz(电视频道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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