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认证介绍
SRRC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RMC认证(又称SRRC认证)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MII)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 (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前身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的中国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为目前中国大陆唯一获得授权可测试及认证无线电型号核准规定的机构。
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此外,申请者必须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同时也必须申请中国强制认证(CCC)或进网许可证(MII)的核准找贝斯通检测。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认证意义
《电商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资质,国家无线电委员会在2016年至2020年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同时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商法》第15条对资质做明确要求,以及北京市无线电委员会开始对平台商品进行抽查,凡具有WIFI、蓝牙等无线通讯功能的产品均需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时间安排
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1日,自查阶段(未具备型号核准证可到相应检测机构申请办理)。
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31日,第一轮抽查(不具备资质的商品下柜,待具有资质后可申请上柜)。
2019年2月1日,重点类目系统配置单品资质管理,上新品时需要在VC系统提交单品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资料
1. 申请表 (附件1):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2. 承诺书(附件2):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3. 经办人委托书(附件3):加盖公章,申请表经办人与委托经办人保持一致;
4. 申请商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 申请商ISO证书(若无生产能力,提供代加工协议和ISO);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7. 产品说明书(列明型号核准代码显示方式)、技术手册或技术规格书(包括频率、功率、带宽等信息,附件5)、电路原理图、方框图;
8. 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附件6);
9. 产品铭牌和六面照片(附件4);
10. 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 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
11. 进口 /销售合同或证明行为材料.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最新申请流程:由工信部直接委托检测机构测试
变化前:申请人直接送样检测机构受检取得报告后,登录型号核准受理网提交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发证。
变化后:申请人登录型号核准受理网提交材料申请,形式核审通过受理后工信部委托检测机构,由检测机构测试并提交报告,工信部审核申请材料及技术结果后核准发证。
周期:6周(可增加费用加急至4周完成)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