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机(printer) 是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之一,用于将计算机处理结果打印在相关介质上。衡量打印机好坏的指标有三项:打印分辨率,打印速度和噪声。 打印机的种类很多,按打印元件对纸是否有击打动作,分击打式打印机与非击打式打印机。按打印字符结构,分全形字打印机和点阵字符打印机。按一行字在纸上形成的方式,分串式打印机与行式打印机。按所采用的技术,分柱形、球形、喷墨式、热敏式、激光式、静电式、磁式、发光二极管式等打印机。
打印机办理3C认证找哪家机构办理? 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打印机3C认证,打印机为什么要办理CCC认证,打印机办理3C认证找哪家机构办理,办理的相关流程是什么,今天就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打印机3c认证流程
1.申请书
2.申请商,制造商,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产品原理图
4.产品电路图
5.铭牌
6.差异说明(若是一个系列)
7.型号清单(若是一个系列)
8.对安全有影响的零件清单
9.对电磁兼容有影响的零件清单
10.一致性声明
11产品说明书
12.oem/odm协议(申请人和生产厂不是同一家公司需要提供
3C认证的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椭圆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
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的检测机构。
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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