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机(Printer) 是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之一,用于将计算机处理结果打印在相关介质上。衡量打印机好坏的指标有三项:打印分辨率,打印速度和噪声。 打印机的种类很多,按打印元件对纸是否有击打动作,分击打式打印机与非击打式打印机。按打印字符结构,分全形字打印机和点阵字符打印机。按一行字在纸上形成的方式,分串式打印机与行式打印机。按所采用的技术,分柱形、球形、喷墨式、热敏式、激光式、静电式、磁式、发光二极管式等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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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
认证简介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中国为兑现入世承诺,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简称CCIB标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简称长城认证)、认证(CCEE),三证合一。实施和监管由中国认监委CNCA执行,由其授权认可的15家发证机构和152家实验室具体执行,规定自2002年8月1日开始受理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目录中的这些产品必须通过CCC认证并加贴CCC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14年法规更新: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23号公告),为配合新版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实施规则和实施细则配套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根据工厂检查结论、抽样检测结果、监督检查结论、产品质量状况等原则,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将直接影响企业申请CCC适用的认证模式,比如A类企业基本上不需要工厂审查。其中,初次申请CCC认证的企业都属于B类。
产品范围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2大类186种产品。
CCC认证资料准备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请按照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2)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注册商标(有注册商标时);
4) 系列型号的差异说明;
5) 工厂检查报告(初审和工厂审查报告),如初次申请还要填写工厂调查表;
6) 申请样机4台 ;
7)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脾及产品中文警告标识;
8)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9)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10) 同一申请单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
11) 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元器件清单;
12)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同时还要提供相关协议;
13) 如公司未做过IS09001认证,还需提供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
打印机为什么要做3c认证
对于打印机为什么需要做3c认证这个问题,3c认证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 。其中,目录9大类“信息技术设备”0904小类即是“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即打印机),也就是说打印机属于CC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必须要做CCC认证。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责任者。
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
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的检测机构。
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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