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94认证办理找贝斯通检测检测机构办理,贝斯通检测检测机构是一家办理各国各项产品检测与认证的三方检测机构,贝斯通检测检测拥有着强大的合作渠道,有着一批从事检测认证行业多年的工作人员,办理检测认证不仅速度快而且价格实惠。
目前国家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一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自己的软件平台,可以使用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入到运管中心进行,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现在国家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身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用不低。
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794-2011北斗完善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JTT 809-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两客一危以外的车载终端设备需要做交通部JT/T794-2019和JT/T808-2019标准的检测测试,两客一危的车辆车载终端在做了JT/T794-2019和JT/T808-2019标准的基础上还有做JT/T1076-2016和JT/T1078-2016标准测试认证。
“两客”是什么?
“两客”车辆,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的道路车辆。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全国各地长期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重点管控对象,严查严管。
“一危”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常见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液氨、、液化石油气、气、汽油、甲醇、乙烯、苯乙烯、、氢氟酸、硝基苯、二氧化硫、二甲胺、乙烷、磷化氢、、三氧化硫、乙醛、、二硫化碳、硫化氢、甲醚、氯乙烯、乙炔、一氯甲烷、丙烯酸。
两客一危,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的道路车辆。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审验。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贝斯通检测是一家从事产品认证SRRC、CTA、CCC、CQC,CE、FCC、ROHS、SAA、SASO、交通部794 808协议、ISO、UL、CB、GS、IC、KC、PSE、IP、EUP,C-TICK、VCCI、MIC、E-MARK、REACH化学测试等国际安全测试认证 。公司由多年从事产品国际认证的和测试主持,经验丰富,可承接目击测试及整改服务。公司立足深圳,面向国内/国际产品出口贸易市场。以速度快/价格优/服务良/精的企业宗旨,帮助生产厂商取得机构的产品证书,让您的产品能顺利进入各国市场,畅销全世界。
12月13日,安委会办公室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
会议强调,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规范约束驾驶行为,加强车辆检测维修,防止带病上路;“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系统,实施有效,确保安全行驶。统一规范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推动现有公交车全部加装、限期整改,新出厂公交车按新标准安装。
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系统交通部794认证
IOV114按:不知道这个智能视频设备是不是就是指基于视频的主动安全防控设备,但从现在的情势来看,应该就是,交通运输部在8月底发布过《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
在另一份交通运输部未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中,曾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单程运营里程800公里以上客车、省际旅游包车、所有在营卧铺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全部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但此文件一直未公开,所以交通运输部一直没有正式发文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即便在浙江、湖北省的政策都提到了以2019年底为时间节点,但IOV114也一直无法确认正式文件是否已经下发到各省市运管局。
此次安委会的表态,就基本确认该文件已经下发,或即将印发。也就是说,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如果没有大的修订,2019年前完成90%以上安装任务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给这些省份“以奖代补”,不再直接补贴,而是以规模和效益来做奖励考核。
另外,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中,附有一个《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想必该规范,也将升级为行业标准,而且应该不会让我们等多久。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9-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T 1077-2016《道理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本公司是电子及电器产品安全(Safety)、电磁兼容(EMC)、有害物质认证(RoHS)、无线电通讯认证测试和代理、电池产品的测试和认证代理的服务机构,集团公司目前拥有相当规模的安全、电磁兼容、电池、有害元素等检测能力的三方检测实验室,本公司实验室是严格按照, CNAS-CL01:2006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且遵循“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服务宗旨。
从事型号核准SRRC 、入网CTA、交通部794 808、CCC、CQC、国际CB、CE、ROHS、FCC、蓝牙BQB、印度BIS、日本PSE MIC、电池UN38.3 MSDS 62133,KC 质检、企业备案及ISO体系等国际测试认证我公司是从事欧盟CE/ROHS,北美FCC认证的服务机构,是中国早期提供CE/FCC认证服务的机构,也可以代理其他认证(如SRRC、CCC、UL、KC、MIC、CB、BQB、GS等各国认证),能够的快速地企业的产品,尽快为客户取得所需认证。若有任何问题,敬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愿为您提供相关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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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技术均经严格筛选与训练,并有过多家厂商顺利通过各种产品安全验证之经验,能、迅速为贵公司达成验证目标.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行车记录仪交通部794认证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总局2016年令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假资质和相关法定材料的,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工作。
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五章 附 则
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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