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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平台的互联互传的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凡是根据交通部这个标准开发的应用平台软件,都可以接入不同厂家开发的符合国标的GPS设备发送的上传数据。因为协议是同一的,所以平台也可以将数据转发给各地的省级交通部门的运管中心。目前国家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一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自己的软件平台,可以使用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入到运管中心进行,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现在国家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身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用不低。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总局2016年令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交通运输部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同时为进一步规范GPS行业标准打击市场良莠不齐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制定并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1)两个交通部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部标”),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在为运输车辆安装车载终端时,应选择符合这两项标准的产品。JT/T794-2011标准和JT/T808-2011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对术语进行了定义和注释,对终端设备的外部组成、功能、性能、安装都进行了统一的要求,并附录了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1)对术语和缩略语等进行了统一,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数据格式等5大块,并附录了车载终端与外接设备通讯协议和消息对照表。 部标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和服务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从此,GPS市场竞争有了规范,行业发展有了方向。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JT/T794-2011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其审验。
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平台标准》的,要按《平台标准》技术要求尽快进行改造。在系统平台改造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业务不受影响,并确保各级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各系统平台的改造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
2011年7月24日交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所有客运车辆新车在8月1日之前必须安装车载GPS系统,12月31日之前原有车辆也必须完成GPS系统的安装。目前对客车GPS定位系统的具体安装时间已经做出了具体时间的要求,对车辆视频系统则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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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行车记录仪交通部794认证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总局2016年令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假资质和相关法定材料的,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工作。
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五章 附 则
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车载定位终端功能:
1、基本功能:
实时定位:卫星定位仪能够实时采集卫星的信息,并将信息进行解析。
授时功能:卫星定位仪定位后,其时间精度可达纳秒级。
位置上传:卫星定位仪将解析后的位置通过移动互联网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断油功能:卫星定位仪可以远程断油,断油后,车辆熄火,将不能再启动。
2、可选功能:
一键报警:卫星定位仪支持一键报警功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送报警求救。
语音通话:卫星定位仪支持通话手柄的接入,手柄接入后可以实现语音通话,并支持语音/短信调度等功能。
速报警:在规定路段和规定的作业时间内速报警,同时安装在车内的蜂鸣器发出响声。
油位监测:只针对柴油车,可以通过对油箱增加油位传感器来完成对油箱的油量进行控制,杜绝偷油事故的发生。
语音/短信调度:通过安装多功能显示屏可以实现TTS语音播报功能。
断油断电:设备支持同时断油断电功能,此时需要增加一个12V双路继电器来协助完成。
卸料感应:对于可通过加装传感器实现货物的装卸检测。
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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