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装要求及条件限制,交运的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险品)运输。如果下述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应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险品收运要求操作:
(一)、对锂含量的限制
1.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 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 20Wh。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2.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 2g,对于锂离子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注:上述“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阳极上具有的金属锂的量。而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或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当量含量”为:0.3 X 0.8(安培小时)=0.24 克。
(二)、符合UN38.3测试要求
每个类型的原电池及电池,经测试证明其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 部分38.3 款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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