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执行标准号办理流程 2015年开始后,各地的企业标准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传统的流程,时间和资料准备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一、提供资料:
A. 一般情况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10份:
(2)企业标准备案单(全省统一格式)一式二份;
(3)(必要的)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对新产品、高新科技产品及复杂性产品);
(5)标准审查评审意见;
(6)标准试验验证报告一式二份;
(7)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
B. 对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备案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本,或有关资料;
(2)采用的国际标准现行性确认书;
(3)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表。
二、办理依据
1、《共和国标准化法》
2、《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无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自愿制订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持标准草案到标准化科申领企业代号;
2、企业组织标准审查会进行标准审查,标准审查会由用户、生产、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5人以上组成,具体名单由企业会同标准化科商定;
3、 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查通过后,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格式打印成正式文本,并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4、企业将企业产品标准上报标准化科审查、盖章;
5、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上登记备案标准。
五、办理周期:5-7个工作日
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
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c)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d)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直属局备案。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专家组成员证明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专家组成员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
8.特殊化妆品须提交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根据产品类型及办理地域不同,多需时间有所区别,短时间可以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办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产品和地域区别收费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 超市,提到这个词语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超市里面的每一样商品它都会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吗?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
8 民政 MZ
9 教育 JY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金属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气 ST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国家轻工业局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QB/T。
在哪个部门办理产品标准证书? 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标准科办理。具体采用国标、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视具体产品而定。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办理条件
1、批量生产产品,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企业;
2、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a、《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b、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c、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d、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备注: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1、 到受理登记部门领取、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2、 将登记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受理登记部门,受理人员出具受理书; 3、 申请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凭受理书到受理登记部门取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办理结果。
四、收费标准 备案登记确认费:25元/次(超过5个标准50元/次);工本费15元/本。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6:00
法律依据: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一、 事项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 法律依据:
《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2009年3月12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布)
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带齐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
四、 事项条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范围包括除食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等以外的其它产品。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专业技术会、行业协会和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组应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状况。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五、 申请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注: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
六、程序:
(一)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填写收件回执交给申请单位。
(二) 备案:受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备案,并打印证书。
七、受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完成则获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3年。
九、法律效力: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抽查的依据。
十、收费:
免费
十一、企业产品标准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在届满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重新办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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