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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灯能效标识备案办理

荧光灯,也称为日光灯。传统型荧光灯即低压灯,是利用低气压的汞蒸气在通电后释放紫外线,从而使荧光粉发出可见光的原理发光,因此它属于低气压弧光放电光源。1974年,荷兰飞利浦首先研制成功了将能够发出人眼敏感的红、绿、蓝三色光的荧光粉。三基色(又称三原色)荧光粉的开发与应用是荧光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世纪50年代以后,荧光灯大都采用卤磷酸钙,俗称卤粉。卤粉价格便宜,但发光效率不够高,热稳定性差,光衰较大,光通维持率低,因此,它不适用于细管径紧凑型荧光灯中。1974年,荷兰飞利浦首先研制成功了将能够发出人眼敏感的红、绿、蓝三色光的荧光粉氧化钇(发红光,峰值波长为611nm)、多铝酸镁(发绿光,峰值波长为541nm)和多铝酸镁钡(发蓝光,峰值波长为450nm)按一定比例混合成三基色荧光粉(完整名称是稀土元素三基色荧光粉),它的发光效率高(平均光效在80lm/W以上,约为白炽灯的5倍),色温为2500K-6500K,显色指数在85左右,用它作荧光灯的原料可大大节省能源,这就是高效节能荧光灯的来由。可以说,稀土元素三基色荧光粉的开发与应用是荧光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没有三基色荧光粉,就不可能有现今的新一代细管径紧凑型高效节能荧光灯出现。但稀土元素三基色荧光粉也有其缺点,其大缺点就是价格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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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贝斯通检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贝斯通检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贝斯通检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5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息的准确性负责。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贝斯通检测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任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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