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2、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3、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4、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5、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6、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7、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8、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9、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10、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1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1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3C认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