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权责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6月10日制定颁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从发布即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依《办法》“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备案申请方必须遵守的其他主要事项还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办法》同时规定:“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