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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53号令)第三章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部门规章:《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务院13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规章:《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

  (二)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法人注册地为东城区的企业到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市属企业到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52618088

  西城区展览馆路8号2006室

  3.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二份);

  (2)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一式两份);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一式两份);

  (6)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7)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电子副本(IC卡);

  * 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地位时,应提供上级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提交资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封面右上角应标注:Q/XC

  企业按下述规定执行。

     Q/ XC  ××× ×××-××××
     |    |     |      |       |        5
、年代号(四位)
     |    |     |      |
     |    |     |      |                4
、顺序号(三位)
     |    |     |
     |    |     |                       3
、企业代号(三位)
     |    |
     |    |                             2
、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二位)
     |
     |                                 1
、企业标准代号

  注释:

  ①企业标准代号Q/ 代表企业制定、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

  ② 西城区代号是用西城区名称的二位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③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三个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号是JJL。

  ④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⑤年代号为标准发布的年代,用四位数表示。如:2005

  (2)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②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③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④贯彻该标准的措施、要求、建议。

  ⑤技术经济效果分析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标准审定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

  ②标准中重大问题的一致审定意见,一般问题的原则审定意见。

  ③对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如修改进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的审定意见。

  ④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或帮助解决的问题。

  ⑤企业标准通过审定的结论性意见,即完全通过。

  (5)审定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审定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专业知识。审定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外聘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审定人员应在审定人员名单上签字。

  5.标准化科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标准即予以备案,并在《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企业标准的修改和复审

  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的,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二份,到原备案部门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注明修改日期。企业标准中涉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内容,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

  2.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企业标准复审时,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一式二份,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备案机关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盖章注明确认日期。确认后的企业标准,原标准编号继续有效。经复审,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企业标准,由备案部门加盖标准注销印章。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到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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