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开始部分作废现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
新指令出台的背景
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如安全性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概念不够清晰等。并且市场上的玩具使用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于是2003年,欧盟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指令的改变:
“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
对各个经济运作实体的要求:
1、 制造商:
A、 保证玩具设计符合欧盟规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别安全要求
B、 制定产品档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即进行符合性评估/安全评估)。当产品评估结果合格时,制定EC符合性声明
C、 在玩具投放到市场后,产品档案和EC符合性声明必须保存10年
D、必须确保在一系列的生产过程中保持生产合格的程序到位,必须充分的考虑任何设计或特征的变更及所参考的协调标准的更新所引起符合性变化。
E、必须在玩具上标明类型,批号或系列号或模型编号,或任何其他确认身份的信息:当受玩具的尺寸或特征限制时,可在包装或说明书注明这些信息。
F、必须将他们的名称,注册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被联系的地址标注在玩具或包装上;当玩具尺寸有限,可在附带的说明书上注明以上信息
G、说明书和安全信息等必须采用所在成员国消费者容易理解的文字
H、当制造商人为或有理由相信投放入市场的玩具不符合欧盟法规时,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撤回或召回,当玩具出现风险时,必须立即通知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I、 在收到主管部门的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供所有信息和文件以证明玩具合格。同时与其合作,采取行动消除玩具所出现的危险
2、 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
-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
-合格标志,如将进口商名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
-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
-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3、大幅度加强了化学性质的要求:
A、 玩具必须遵守关于若干类产品的欧盟法令,以及若干类物质和混合物的限制规定(包括REACH法规)
B、 禁止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致癌的、诱导基因突变的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CMR)
C、 玩具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必须遵守相关指令和法规
D、 加强了对重金属元素迁移量的限制
4、机械性质要求的改变:
A、 禁止将玩具牢固的附在食品中
B、 与食品一同出售的玩具必须独立包装,并且这种包装必须防止吞咽或吸入,另外必须标有警告语句
C、 对发声玩具,发出的最大脉冲和连续噪音不能损害儿童的听力
5/卫生要求的加强:
A、 玩具必须符合卫生和清洁要求,以避免任何疾病、污染和受感染的风险。
B、 为36个月以下儿童设计和制造的玩具必须是可被清洁的。
CE标志要求的改变:
CE标志由原有的要求可以放置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变更为必须始终是可见的。
警告标识的变化:
1、 加强关于适用于警告标识的规则:必须在销售点,包括互联网商店,显示准确的、显著的、明显清晰的和易读的警告标识
2、 当所用警告标识与玩具使用意图相冲突时,不可标注这些警告标识
3、 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如合适。亦应印在使用说明书上
4、 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