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相关设备的EMC / EMI / ESD标准
无线电接收器和电视接收器拾取和播放从地面站或卫星广播的无线电/电视信号。相关设备包括与这些接收器一起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例如:
1.磁带录音机和录像机(录像机)。
2.CDROM / DVD播放器。
3.音频放大器。
4.电子琴。
如果这些产品是无意的散热器,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它们满足:
1.B级辐射发射限值。
2.B类交流(AC)插头的传导限值。
欧盟(EU),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要求这些产品满足:
1.干扰电缆的功率限制。
2.实施的排放限制:
a.天线。
b.射频(RF)输出。
c.交流插头的谐波限制。
d.AC插头的闪烁限制。
免疫限制:
1.外壳。
2.交流电源输入和输出。
3.扬声器和耳机输出。
4.其他音频输入/输出。
5.天线。
因此,要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这些(无意的散热器)产品必须满足:
1.美国(美国) FCC第15-2008部分。
2.加拿大工业加拿大 ICES-003:2004第4期。
3.欧盟(欧盟):
a.EN 55013:2001 + A1:2003 + A2:2006 排放。
b.EN 61000-3-2:2006(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 EN 61000-3-2:2006 + A1:2009(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或 EN 61000-3-2:2006 + A1:2009+ A2:2009年 为Harmonics。
c.EN 61000-3-3:1995 + A1:2001 + A2:2005(有效期至2011年9月1日)或 EN 61000-3-3:2008 for Flicker。
d.EN 55020:2007 for Immunity。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AS / NZS CISPR 13:2004 排放标准。
2.AS / NZS 61000.3.2:2007(2011年8月3 日前有效)或 AS / NZS 61000.3.2:2007 + A1:2009 适用于Harmonics。
3.AS / NZS 61000.3.3:2006 for Flicker。
4.AS / NZS CISPR 20:2006(2011年8月21日之前)或 AS / NZS CISPR 20:2009 for Immunity。
结合所有这些要求:
辐射排放 必须从(FCC Part 15-2008第15.33(b)(1)段)开始测量:
1.如果最大频率<108MHz,则为30MHz-1GHz。
2.如果最高频率为108-500MHz,则为30MHz-2GHz。
3.如果最高频率为500-1000MHz,则为30MHz-5GHz。
4.如果最大频率> 1000MHz,则最大频率为30MHz至5次谐波,或40GHz,以较低者为准。
辐射排放限制是:
1.在10米距离处,30-230MHz的30dBuV / m准峰值(CISPR 22 B类)。
2.37muV / m准峰值,在10米距离处为230-1000MHz(CISPR 22 B类)。
3.平均54dBuV / m,峰值74dBuV / m,3m距离1GHz以上(FCC Part 15-2008第15.35(b)和15.109(a)段)。
4.3米距离的辐射发射,在本地振荡器频率和30MHz-1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5。
5.家用卫星接收机调谐器的辐射功率,基频和任何谐波,在1-3GHz范围内限制为57dBpW。
室外卫星接收器的辐射功率限于:
1.基频为30dBpW(0.9-18GHz)。
2.1-2.5GHz,43dBpW。
3.2.5-18GHz,57dBpW。
4.在同一频率范围内,以电阻终端端接的天线端口上的射频功率应<= 2nW(FCC Part 15-2008 Section 15.111)。
5.天线端子上的干扰电压,从30MHz-2.15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2。
6.射频(RF)输出的干扰电压,从30MHz-2.15GHz,限于EN 55013(AS / NZS CISPR 13)表3。
7.干扰功率所有电缆长度超过0.25米,30-300MHz,平均值限制为35-45dBpW,准峰值限制为45-55dBpW,随频率线性增加。
8.具有同轴天线终端的FM无线电接收器必须具有> = 20dB的屏蔽效果。具有同轴天线终端的电视接收器必须具有> = 50dB的屏蔽效果。
交流插头的传导辐射必须在150kHz-30MHz范围内测量,其限制为:
1.对于150-500kHz,平均值为56-46dBuV,准峰值为66-56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下降,CISPR 22 B类)。
2.对于500kHz-5MHz(CISPR 22 B类),平均46dBuV和56dBuV准峰值。
3.5-30MHz的平均50dBuV和60dBuV准峰值(CISPR 22 B类)。
4.额定功率<= 600W的个人计算机,个人计算机监视器和电视机必须符合EN 61000-3-2(AS / NZS 61000.3.2)D类(表3) 谐波 限制。照明设备必须符合C类(表2)谐波限值。便携式工具和非专业弧焊设备必须符合B类(表1的1.5倍)谐波限值。所有其他产品必须符合A类(表1)谐波限值。第7节免除某些产品符合以下谐波要求:
a.额定功率<= 75W的非照明设备(未来某个时候可能会改为<= 50W)。
b.额定功率> 1000W的专业设备。
c.对称控制的加热元件,额定功率<= 200W。
d.白炽灯调光器,额定功率<= 1000W。
e.不太可能产生明显电压波动或闪烁的产品不必进行闪烁测试 (EN 61000.3.2第6,1节)。否则,ITE产品必须按照EN 61000-3-3(AS / NZS 61000.3.3)进行测试。
这些产品必须符合EN 61000-4-2(AS / NZS 61000.4.2)至静电放电(ESD)性能标准B, 最高可达:
1.接触放电+/- 4kV。
2.空气放电+/- 8kV。
3.间接放电到水平耦合平面和垂直耦合平面只需要在+/- 4kV下进行测试。必须在极限电压和中间电压下测试产品的接触和空气放电。
4.这些产品必须不受电场的影响,达到性能标准A,1kHz时幅度调制为80%,150kHz-150MHz符合EN 55020(AS / NZS CISPR 20)表16至20。
5.这些产品必须符合EN 61000-4-3(AS / NZS 61000.4.3)的辐射电磁场性能标准A, 在217Hz时为1/8占空比,在900MHz时为3V / m。
6.这些产品必须满足EN 61000-4-4(AS / NZS 61000.4.4)至 5kHz时的电快速瞬变/突发(EFTB)性能标准B, 交流输入为+/- 1kV。
7.这些产品必须满足EN 61000-4-6(AS / NZS 61000.4.6) 的AC电源输入传导抗扰度性能标准A, 在1kHz时具有80%的幅度调制,在:
a.150kHz-30MHz时130dBuV。
b.120dBuV,30-100MHz。
c.对于100-150MHz,120-110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减小。
d.无线电接收器和电视接收器必须能够免受天线端口126dBuV共模噪声的影响,频率为26-30MHz。
e.调频(FM)无线电接收器和电视接收器必须不受天线端口上不需要的差模信号的影响,符合EN 55020(AS / NZS CISPR 20)表3至7a。
扬声器/耳机输出端口必须不受差模RF的影响,在1kHz时具有80%的幅度调制,在:
a.150kHz-30MHz时130dBuV。
b.120dBuV,30-100MHz。
c.对于100-150MHz,120-110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减小。
d.所有其他音频输入/输出端口必须不受差模RF影响,在1kHz时具有80%幅度调制,在:
1.对于150kHz-1.6MHz,80-90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增加。
2.1.6-20MHz时为90-1200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增加。
3.120dBuV,20-100MHz。
4.对于100-150MHz,120-110dBuV,随频率的对数线性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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