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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博士解读李国庆夺权:公告无法律效力 仅有舆论战效果

[摘要]知乎用户、在读民商法博士“进击的lawyer”认为,对于这份通告本身,我认为毫无法律效力,仅有舆论战、心理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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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知乎答主进击的lawyer撰文,新闻资讯整理,作者系在读民商法博士)

4月26日下午,据媒体爆料称,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今日带人上门抢当当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李国庆回复新闻资讯:依法接管当当。

告员工书显示,李国庆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对此,知乎用户、在读民商法博士“进击的lawyer”认为,对于这份通告本身,我认为毫无法律效力,仅有舆论战、心理战的效果。

以下为“进击的lawyer”回答全文(新闻资讯稍作整理):

《公司法》是典型的团体法,讲究的是集体行权,资本多数决。

谁来管理公司(做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谁来代表当当(做法定代表人),这不是一份通告能解决的问题。

而要开股东会(任命董事、法定代表人),开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在会议上按照《公司法》关于两会的基本议事原则以及当当自己的规定(不知道有没有),投票表决。

所以对于这份通告本身,我认为毫无法律效力,仅有舆论战、心理战的效果,类似于“敌将已斩,余众投降不杀”这种真假难辨,但可以动摇军心的战场秘技。

我更关注的,是新闻最后的一行字,同行有律师,并且李国庆称其握有股东会决议。

这个比较关键,如果真的有股东会决议,李总赶紧亮出来吧,不然敌方反攻马上要开始了。

把那封《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通篇看下来,内容主要还是在打感情牌,细分的话有三类:

1、痛斥俞渝窃取李国庆的创业果实,不尊重李的创始人地位,上位过程有重大道德瑕疵;

2、批判俞渝接手之后多项决策失误,影响公司发展前景,无视员工权益,能力人品不合格;

3、指责俞渝不给股东分红,对核心员工不履行股权激励义务,股东离心离德。

其目的,无外乎是团结尽可能多数,减轻夺权阻力。但从法律上看,这篇通告并没有什么干货。唯一值得提到的点,是其主张因夫妻关系存续,所以李国庆“实际”持有当当45.85%的股权,再加上两个投资机构的支持,堪堪过半(53.87%),所以4月24号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实现了所谓的“罢免俞渝,李总上位”。

事情的真相是这样吗?我也不知道,但是可以分析。

疑点一 决议安在?

如果真的有两会决议,为什么不拿出来?跟《告员工书》贴在一起,那效果不是更好吗?接管得会更顺利,过渡会更平滑,外界也不会掀起舆论巨浪。

疑点二 程序合规?

同一天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程序上的瑕疵显而易见。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而股东会和董事会无论是开会还是提案,都有法定的程序。需要提前一定的时日通知参会各方,议案也必须按法定方式提交表决,股东会不得对不符合提案程序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会同理。程序的细节除了《公司法》之外,要依照章程的规定。

我们看,李国庆可没有说他们改过章程。那么以当当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体系,章程不可能严重破坏两会的规则,不可能剥夺股东、董事的程序权利。

那么,这么紧锣密鼓的开会,就算股东会程序没有重大瑕疵,董事会一定是违规了吧~

违规的会议决议怎么看呢?我倾向于认为没有效力,因为这样的违规充满了恶意、蓄意和针对性,为了保护相关方利益,也应该推翻掉重来。

疑点三 股权几何?

从目前的消息来看,李、俞二人还没离婚。那么李国庆计算自己持股的比例就有问题了。

夫妻共同财产没错,可是只要没离婚,没协议,那么这股权就应该是共有。李国庆可以说自己享有XX%的权益,但不能直接把这权益份额拿出来到股东会上去投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拥有,必然也要共同处分,无论是卖掉、分掉还是使用(投票),都应该“共商共议”,而不是拿个计算器算好自己的比例,就直接单干了。

所以,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即便真有,效力也是堪忧。

这么多年做律师,对股权之争也算熟悉,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但小股东自己开会把大股东给踢出局的不多,也是涨见识。

最后说说这个瓜对当当的影响,我觉得不会很大。李和俞毕竟还是两口子,财产还没分开,而且也分不开,他们不会傻到去损害公司的利益,他们要的只是另一方出局(放权)。

我猜,现在公章在手,李国庆应该得到了绝大多数公司中层及以下的倒戈支持。其他的强硬山头,怕也支持不了多久。

而俞渝想要维权可就难了,走法律途径,李国庆随便扯些股权代持+夫妻共产出来,就足以把诉讼拖进猴年马月。

说到底,这一次不是规则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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