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报告可以去第三方检测机构,即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提供需要检测的样品和检测申请表,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大多采用调查报告的形式将问题展开。
提出问题。介绍被检查者的一般情况,如隶属关系,检查的目标对象,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经过。分析问题。先列举出问题,再分析问题的构成、性质和程度,根据三级标准,进行质量评定,作出基本评价。
分析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原因。这是质量检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它对于采取改进对策,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分析质量高低的原因,主要方法是揭示影响质量高低的诸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就是找出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
检测报告具体应包含哪些信息?
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CAL等)和编号;
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必要时给出实验室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3)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报告编号+第#页共#页),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
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
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
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10)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11)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的声明。必要的说明,如包括客户要求的附加信息,需对检查情况、方法或结论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从原来的工作范围删除了哪些内容)等;
12)如果检验的部分工作被分包,这部分的结果应明确标识;
13)附件,包括:示意图、线路图、曲线、照片、检测设备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