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冰箱能效标识注意事项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
的现行有效版本。
能效标识的备案
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
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全压效率、
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常态气味降低度和油脂分离度相同的产品在
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2、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3、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
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
型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
标识相关的资料。
5、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