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部分的变化
A、窒息危险:88/378/EEC 指令主要是针对3 岁以下儿童而制定禁止出现小部件以避免引起吞食窒息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要求所有儿童使用的口动玩具也不能含有小部件。此外,88/378/EEC 只是对体外(external airway)窒息的风险进行了规定,如遮住口鼻导致的窒息;新指令将其扩展到体内(internal airway)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B、玩具食品: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i)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ii)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iii)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C、一般安全要求:目前欧盟对于玩具的通用安全要求是指要考虑到“正常使用”和“按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导致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和玩具种类的增多,出现了一些没有被现有标准所覆盖的风险,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强磁铁玩具所导致的风险。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风险,以进一步提高玩具安全性。
D、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警告标识和制造商责任
A、警告标识
目前玩具指令就要求玩具必须正确进行警告标识以减少使用中的风险。提案则对现有标识条款进行了补充,要求在产品上正确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如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此外,产品在进行销售时必须声明其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对于警告标识的具体实施细则,欧盟将同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出台一份指南文件。
B、制造商责任
新指令要求对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档案中要包括产品的危害分析,即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并评估使用者接触这些危害的可能性;要按照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等,以便追踪;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C、对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过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合格标志,如将进口商名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玩具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新指令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 法规严格CE 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 标志的市场监督,新指令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欧盟新指令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88/378/EEC 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
出口商需注意特殊要求
1)部分电动玩具:
符合EN 62115 的安全要求
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简称EMC 指令)
协调标准: EN 55014-1、EN 55014-2、EN 61000-3-2 和EN 61000-3-3
2)一些遥控玩具:
符合无线通讯指令RED(2014/53/EU)
协调标准:EN 300 220-2 和EN 301 489-3
3)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等
儿童自行车标准EN 147650
儿童三轮车需满足EN 71-1
儿童推车标准EN1888
婴儿学步车标准EN 1273
4)玩具还应该遵守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
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指令(76/769/EEC)及其一系列修订指令
化学品REACH 法规
部分电动玩具还要符合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的应对
玩具企业的应对措施:
1、企业需要了解自己产品使用材料的性质,寻找替 代材料和研究更改玩具设计方案,争取在过渡期 内完成产品材料的更新转换;
2、生产企业还需对其供应链进行严格管理,与供应 商明确协议要求,确保安全合格的配件,保存可 追溯的文件资料;
3、在产品检测上,制造商应和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试机构组成团队,紧密合作,降低供应链的整体管理成本–检验检测服务外包
统一的欧洲标准
玩具安全指令未规定玩具安全要求的技术细节。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制定。
通知机构
通知机构进行EC型检查并颁发EC型检验证书。EC型检验是允许玩具在欧盟上市的两种可能的合格评定程序之一。欧盟成员国已指定通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