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认证在中国的三个变化阶段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T 26125-201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2010年公布首批三大类: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欧盟RoHS体系与中国RoHS体系在具体执行上有不同:欧盟做法是首先立法禁止电子产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然后列出一系列暂时超标的种类,等以后技术条件成熟了再移出这个目录。中国是反过来的:一旦某个产品技术条件成熟了就放入目录,在目录内的产品是不能超标的。
第三阶段
国推RoHS自愿性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获证后的认证产品可以加施国推RoHS 认证标志C-RoHS (ABCDE表示认证机构简称),如下图1所示。
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