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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劣质针织面罩有什么危害

突如其来的疫情,就像一个放大镜,一瞬间让善者更善,恶者更恶,自私者更自私,愚蠢者更愚蠢。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仍处于高发期,口罩质量的优劣不仅关乎前线医护工作人员、同样关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一个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佩戴口罩”成为医学专家所提示的能够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的方法。但由于此次疫情爆发正值春节期间,大多数口罩生产厂家处于休假停产状态,“口罩”在一夜之间成为珍稀商品,一“罩”难求。因此,一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嗅到了商机,借此机会生产、销售劣质口罩,企图大发国难财。有报道称,1月30日,安徽警方破获了百万级别的“假口罩”案件;2月1日,山西太原警方协助北京警方抓获两名销售58万余只伪劣口罩的重大犯罪嫌疑人;2月6日,江苏扬州市公安局抓获了1名低价购进伪劣口罩、大幅加价获利6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

在道德层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加以谴责之外,若以上案件事实被查证,且达到法定标准,将会被刑事定罪,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刑罚。那么,刑法上都有哪些罪名?又该如刘惩处?

一、生产、销售假劣非医用口罩、医用口罩的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要解释一下刘为假劣口罩。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口罩大体可以分为非医用口罩(如棉布口罩、活性炭口罩等)以及医用口罩,医用口罩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防护级别高的“医用防护口罩(N95口罩)”、手术室等环境中常用的“医用手术口罩”,以及普通级别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上述三种医用口罩的过滤效率、吸气阻力、细菌过滤效率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而对于非医用口罩也应具有基本的防护功能。是否属于假劣口罩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并通过鉴定等方式综合加以认定。

二、生产、销售假劣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的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03年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假劣口罩的行为亦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且依法从重处罚。不过,在疫情期间,社会氛围本就较为紧张,对于此类案件也会严格把控,如果仅仅是因供求关系而产生的合理价格变化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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