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产品符合FCC和R&TTE无线模块合规性
无线模块越来越多地被集成到日常产品中,如冰箱,汽车和消费者医疗设备。因此,更多制造商需要了解无线发射器的监管要求。
欧盟
在欧盟,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1999/5 / EC的要求(2016年6月由无线电设备指令 2014/53 / EC 替换)。
无线产品的制造商负责其整体合规性。模块制造商必须向任何主机产品制造商提供明确的集成说明。
由于R&TTE指令没有具体参考无线模块,因此没有严格的规则要遵循,但有一些一般的指导方针要记住:
1.当符合R&TTE标准的模块集成到最终主机产品中时,如果模块按照其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集成,则无需进一步的无线电一致性测试;
2.最终的主机产品必须始终满足该指令的其他基本安全和EMC要求;
3.最常见的证明合规性的方法和与R&TTE一致的推定是使用协调标准;
4.R&TTE合规协会已发布无线模块使用指南:技术指导说明01,关于无线电模块的R&TTED合规性要求以及集成无线电模块的最终产品,2013年5月。
北美
在美国和加拿大,审批流程很简单,除非有多个模块集成在一起。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关于模块集成的规则在CFR 47 Part 15.212中进行了解释,并在指导文件KDB 996369中进一步详细说明。加拿大工业部的模块规则类似于FCC的规则,并在RSS-GEN中详细说明第3节。
为了使无线模块满足FCC第15部分的要求,它必须符合屏蔽电路,独特天线连接器,独立配置和RF暴露限制的要求。一旦满足这些指导原则,通过TC实验室(如MET实验室)授予FCC模块批准,并且该产品可在某些使用条件下运行。如果满足授权条件,则主机设备的有意散热器部分不需要进一步测试。
在将多个模块集成在一起的情况下,规则可能变得更加复杂,如果将主机设备用于人体头部或身体20cm内的便携式应用中并且RF暴露成为主要问题,则尤其如此。然后需要进行SAR测试。
如果在集成到最终主机中时无法遵守模块化授权的条件,则通常需要进行额外的测试和认证。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FCC认证47 CFR第15部分:EMC的规则和法规
出口美国FCC认证:CFR Part15部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