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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ATEX防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防爆认证是用于确定设备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并发放相关合格证书的工作。证书可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国际欧洲标:
ATEX-欧洲委员会“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
CEE--国际电气设备认可规则委员会
 IEC--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
  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LLOYD'SREGISTER OF SHIPPING--劳氏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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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认证 防爆合格证申请流程
防爆合格证
英文名称: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prot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atmospheres]
定义:由***的检验机构颁发的用以证明样机或试样及其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防爆型式要求的证件。
应用学科:煤炭科技(一级学科);矿山电气工程(二级学科);矿山电气安全(三级学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防爆认证申请流程
一、图样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1.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一式两份。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也可在送检样品时送审)。
3. 产品图样(签字完整、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与防爆结构或电路无关的图纸可以不提供,但至少应提供标明防爆参数要求的总装配图,产品图,产品零部件明细表等。
4. 必要的说明与计算资料或工艺文件一份。
防爆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返送检单位,一份存质检中心备案。
二、 样品检验须送以下样品和资料(委托检验和进出口产品检验根据委托检验项目定):
1. 按审查合格图样生产的样品,装配完整,其台数应能满足检验需要。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如果没有送审过)
3. 检验工作中需要的零部件和特殊拆装工具。
4. 产品基本性能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型式和出厂检验项目报告、产品所属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应提供的检验报告)各一份。注:
(1) 观察窗的透明件另送5件(***少3件)。灯具的塑料透明件另送8件(***少5件)。
(2) 胶封件须送胶封完好的一套及未胶封的组件一套
(3) 橡胶材料老化试验须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
(4) 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φ100×4塑料园片3~5块。如果尺寸允许,也可对样品塑料外壳直接测定。
(5)如为n型或浇封型,需3~5台样品,浇封型的还需另提供未浇封前的部件;有透明件的需提供玻璃3块;委托表面电阻试验的需提供样块≥150×60×3mm;特殊的拆装工具
三、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审查和检验:
1.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一份“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公函”,函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
2.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于本中心检验发证产品可不用提供上述复印件和说明书。
3. 设备制造厂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设备制造厂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5. 本中心仅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防爆性能负责。
6. 本中心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申请公函”,对要求互配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审查和检验并按规定收费。
7.如果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超出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则应对新增配设备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试验。
8. 本中心经对新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向设备制造厂发送“同意本安设备、关联设备互配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函,作为本系统安全使用的凭证。
ATEX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称作ATEX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 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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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认证企业提供资料: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图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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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这将由所谓的“公告机构”承担此任,成员国在本国内有相关的技术和设备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满足指令规定要求的机构中指定公告机构。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个“型式检验”,涉及针对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评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质量保证程序保证“型式”将持续符合要求的一个报告。同时这些公告机构开展工作前被分配给一个编号,并且欧洲委员会要在OJEC上公告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可承担的任务,公告机构的行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他们是成员国所任命的。总的来说,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的各方(如设计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权代理、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使用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品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人员的技术能力;保守专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这种责任在国家法律中另有规定。此外,同时公告机构按照指令要求有多方面的职责,制造商(或被授权的代表)一直保持设备一致性的责任。涉及ATEX指令的公告机构以前有24个,截至2014年5月21日已经有67个欧洲机构获得了欧盟公告授权。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指令94/9/EC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流程图如下(图1):?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ATEX指令的工作构成有四个主要方面:管理与执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机构间的讨论和标准化。
ATEX执行委员会是根据ATEX 94/9/EC指令设立的,处理与他制定的条款相关的问题的管理。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仅由成员国组成。
专家工作组,通常也称作ATEX执行委员会,每年集会不超过两次,解决有关指令的事务,以消除在国家层次上不能解决的任何特殊问题。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来自成员国、候选人、工业界、标准化
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为了讨论有关市场监督问题和国家当局相互利益的其他问题,各国最近已经成立了他们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员会。这是一个有限制的集会,它通过内部的信任来处理这些问题。
为了保证在欧洲公告机构间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个独立的团体ExBNG(Ex公告机构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ATEX公告机构考虑和赞成应用协调技术的方法保证第三方介入。该团的文件发给ATEX执行委员会以保证透明度。
根据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尽管如此,该项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员会,例如根据ATEX指令,涉及机械的那些相关标准已被确定全部符合协调一致。
欧盟成员国为了创建单一市场,认识到消除存在的贸易壁垒是非常必要的,他们采取制定指令的方法,要求成员国“使他们的法律接近一致”,并在欧洲层次上相应领域实施。这样,在防爆技术领域,自从1975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有关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76/117/EEC)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之后又发布了一些与地面和矿井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指令。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又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使指令的适用范围从防爆电气设备扩展到防爆非电气设备,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涉及到可燃性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环境。1999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与ATEX94/9/EC指令并行,对涉及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规定了雇主的责任。针对防爆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及设备和保护系统,欧洲标准化组织受委托制定出相应的“协调标准”,以规定其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法。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的制造商,他们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这是快速进入有4亿5千多万公民的世界上大的单一市场的有效方法。所以欧洲防爆指令的实施,促进了潜在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保护系统在欧洲市场的贸易流通,为确保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这对制造商、用户和最终消费者都有利。并且,不论采用老方法还是今后采用新方法防爆指令,都对建立欧洲内部单一市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保证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在其成员国间自由流通具有重大贡献。密切关注ATEX指令的发展变化,熟悉它的实施方法,对如何采用ATEX指令使防爆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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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防爆认证指令(ATEX)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1.ATEX制造商指令94/9/EC,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与薄雾,该指令通常称为“ATEX95指令”;
2.ATEX用户指令1992/92/EC,即关于改进出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危险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低要求的指令,称为“ATEX137指令”。
根据ATEX 94/9/EC指令,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分为Ⅰ和Ⅱ两种组别。
1.Ⅰ组别设备主要是指煤矿井下用设备;
2.Ⅱ组别设备主要是指非煤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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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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