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10 CFR 430)已明定出: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都应达到最小能效等级:level
IV且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不仅如此,也强制要求制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第一是产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Compliance
Statement),第二是产品的首次证书报告(First Certification Report),两份文件均须透过邮寄方式,递送至美国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
文件准备需按照DOE公佈之格式填写,其中证书报告可委由第三方单位代表制造商/品牌商提交。文件上提报之资讯应涵盖每个单一型号的产品类别(product
class)、制造商/品牌商名称、效能(%)、无载时功率消耗(W)及额定输出功率(W)。
DOE认证新规解读
美国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法规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强制执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2016年6月13日,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
中规定的zui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产品范围: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内部含充电线路的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器;
产品举例:手机、数码相机、消费类的IT产品、音频/视频产品、电子玩具、电动工具、电动牙刷及电动洗牙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