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X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称作ATEX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 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ATEX防爆认证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保护系统和部件应带有CE标志ATEX。 ATEX指令适用于以下产品:
适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用于生产,运输,储存,计量,控制,能量转换和/或原材料加工;
因其固有的潜在点火源而导致爆炸。
ATEX设备是否必须使用CE标志?
CE标志对于属于ATEX指令114(2014/34/EU)范围内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是强制性的。要在ATEX设备上粘贴CE标志,还可能需要符合EMC指令和/或压力设备指令。
CE标志后面应有防爆(Ex)的特定标记,并且可以跟随指示特殊风险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标记,如ATEX 114指令中所述。通过在ATEX上粘贴CE标志,制造商或进口商确认该设备符合ATEX指令2014/34/EU(之前:ATEX指令94/9 /EC)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带有CE标志的设备可以在欧洲经济区(EEA)内自由交易。
以下是属于ATEX指令2014/34/EU范围的产品示例,必须带有CE标志:
机械,仪器和电气元件;
控制装置;
安全和调节装置;
保护系统;
对设备和保护系统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但没有自主功能的组件。
ATEX 153(之前:ATEX 137)
从2003年6月1日起,所有具有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公司必须满足指令1999/9/EC(也称为ATEX 137,现为ATEX 153)的要求。 CE标志ATEX不需要该指令,但是需要工人保护并且雇主必须签发防爆文件。
认证公司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认证公司根据ATEX指令2014/34 / EU执行完整的CE标志ATEX。除完整的CE ATEX认证外,您还可以联系获取以下服务:
确定适当的ATEX组和分类;
根据ATEX指令2014/34 / EU和相关的协调标准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适用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
执行相关的合规程序(无论是否与公告机构合作);
编译和验证技术文件;
编译和验证用户说明手册
验证和起草EC符合性声明
指示正确粘贴CE标记
CE认证ATEX的六个步骤
ATEX指令包含每个经济运营商(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义务。下面提到的CE标记程序与制造商及其义务有关。
1.产品分类:定义产品是否属于ATEX指令范围。
2.经济运营商分类:定义经济运营商在ATEX指令中的作用。
3.符合性程序: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确定和评估基本的安全和健康要求;
根据欧洲统一标准进行产品测试和/或安全评估;
制定程序,确保批量生产的一致性;
提供产品和经济运营商的识别元素;
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
制定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4.技术文件:根据产品符合性进行评估,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用户手册)。
5.欧盟符合性声明:起草符合性声明并声明产品符合ATEX指令(和统一标准)。
6.CE标志:根据ATEX指令粘贴CE标志。
超出ATEX指令2014/34/EU范围的产品
ATEX指令2014/34/EU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
拟用于医疗环境的医疗器械(见医疗器械指令);
爆炸危险仅由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引起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拟用于家庭和非商业环境的设备;
个人防护装备(见个人防护装备规章);
海上船舶和移动海上装置;
运输工具(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车辆除外);
指令2014/34 / EU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无论它们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外部生产。对于电气设备,很明显,旧的爆炸性气体指令中列出的现行协调标准将有助于在全套协调标准出台之前证明符合指令2014/34 / EU。由于旧指令中列出的标准已经修订,涵盖了许多EHSR(指令2014/34 / EU中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制造商可能更容易使用这些版本然后应用其他措施涵盖协调标准尚未涵盖的EH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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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防爆认证
如何申请ATEX防爆认证
ATEX认证针对的是防爆产品或者在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中工作的设备中所使用的认证,说白了,这类产品对人和环境威胁很大,所以ATEX认证法规是相当严格的,在正式走流程之前,需要先对产品进行分类,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分完等级后就需要找对应的标准。其实ATEX防爆认证和CE认证的流程是一样的,下面我再介绍一下!
ATEX防爆指令申请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
1. 填写申请表
2. 申请公司信息表
3. 提供产品资料并寄样
第二步:报价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贝斯通检测检测销售代表帮你确定测试标准,测试时间及相应费用
第三步:付款
申请人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款项
第四步:测试
实验室根据相关的欧盟检测标准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全套测试
第五步:测试通过,报告完成
第六步:项目完成,颁发证书
欧盟的防爆认证指令(ATEX)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1.ATEX制造商指令94/9/EC,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与薄雾,该指令通常称为“ATEX95指令”;
2.ATEX用户指令1992/92/EC,即关于改进出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危险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低要求的指令,称为“ATEX137指令”。
根据ATEX 94/9/EC指令,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分为Ⅰ和Ⅱ两种组别。
1.Ⅰ组别设备主要是指煤矿井下用设备;
2.Ⅱ组别设备主要是指非煤矿用设备。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中文名ATEX认证
外文名ATmosphèresEXplosibles”
地 点欧洲
时 间1994年3月23日
1基本信息
2防爆指令
3应用方法
4标准化工作
5公告机构
6合格评定
7相关标志
8工作构成
9总结
ATEX铭牌含义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统一的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欧共体自成立就抓紧立法并着手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为了实现“四大流通”的目标,欧共体从60年代起就开始颁发指令,现已颁布几百个指令。由于欧共体指令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技术指令过多地强调了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使得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订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难。这样不仅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且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32个(其中包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设备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洲市场流通,此外还有4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1、指令94/9/EC(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èresEXplosibles”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 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 类设备
3D类设备
这些要求为公民提供一个很高水平的保护,并且由”协调标准”给出技术实施方法。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对所生产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通过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以促进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该指令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
2、ATEX1999/92/EC指令
ATEX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称作ATEX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 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ATEX1999/92/EC规定:
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
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
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3、老方法指令
相对于内部市场法规,“老方法”与“新方法”不同,所谓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标准法规组成,设备投放市场之前需要应用这些标准,这两个老方法指令用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们被废止。
老方法,地面设备
理事会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会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
老方法,矿用设备
理事会指令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
老方法与现行的体制比较来说,其缺乏灵活性,标准被修订而每次法规本身不得不进行修改, 这种情况从所采用的两个起初指令的修该号即可看出。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并且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的。这样,成员国和其他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于这些国家规定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的任何问题。
所有涉及到的部门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务委员会已经将一个没有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委员会出版,用于帮助需要应用指令的部门。虽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样的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经被认识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档。由于要求所有这样的文档连续修订,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这些说明单是在专家组深入讨论后的结果。因此建议相关者留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还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责任人依据指令条款的规定继续负有的责任。
ATEX防爆认证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保护系统和部件应带有CE标志ATEX。 ATEX指令适用于以下产品:
适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用于生产,运输,储存,计量,控制,能量转换和/或原材料加工;
因其固有的潜在点火源而导致爆炸。
防爆合格证
英文名称: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prot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atmospheres]
定义:由的检验机构颁发的用以证明样机或试样及其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防爆型式要求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