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机械指令(MD)的规定,凡是在欧洲境內使用的机械,不论是欧洲各国所制造的,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洲境內的机械,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欧洲标准,而且在机械本体上必须粘贴CE标志,已表示本机械符合安全标准,方可合法在欧洲境內贩卖及使用。
由于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CE认证费用、认证流程及其复杂程度的迥异,必须将其区分。除了17类危险机械外,其它都属于普通机械,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IV规定的17类危险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烦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以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 ,速度每秒超过 30mm 。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工程用机器设备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万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机械的安全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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