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指令中机器的定义2006/42 / EC
一、装配或装配有驱动系统的组件,不包括直接施加的人力或动物力,由连接的部件或组件组成,其中至少一个移动,并且为了特定的应用而连接在一起:
1.在缩进中提到的组件,仅缺少在现场或连接到能量和运动源的组件;
2.在和第二凹痕中提到的组件,准备安装并且只有在安装在运输工具上或安装在建筑物或结构中时才能起作用;
3.在,第二和第三压痕或部分完成的机械(也是一个定义的术语,见下文)中提到的机械组件,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它们被安排和控制,使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整个连接部件或部件的组件,其中至少一个移动并连接在一起,用于提升负载,其唯一的电源直接应用于人力。
因此,仅缺少电动机的产品,需要安装(例如液压提升臂)到车辆或结构/建筑物上,或者与其他组装在一起都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机械。
二、机械指令的范围还有哪些?
1、除了严格意义上的机械外,该指令的第1(1)条还在“更广泛”使用机械一词的范围内引入了其他几个相关产品。这些是随附的定义(来自第2条):
“ 可互换设备”是指在机器或拖拉机投入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与该机器或拖拉机组装以改变其功能或归属于新功能的设备,就该设备而言不是一个工具。
2、' 安全组件'是指一个组件:
a、这有助于实现安全功能;
b、这是独立的市场;
c、失败和/或故障会危及人身安全,并且这对于机器起作用是不必要的,或者为了使机器起作用而可以替换正常部件;
3、安全组成部分的指示性清单载于附件五 链接到外部网站,可根据第8(1)(a)条予以更新。
(1)“ 起重附件”是指未附接到起重机械的部件或设备,允许负载被保持,该负载被放置在机器和负载之间或负载本身上,或者旨在构成负载的组成部分。并独立投放市场; 吊索及其组件也被视为起重配件。
(2)“ 链条,绳索和织带”是指为起重机械设计和构造的链条,绳索和织带,作为起重机械或起重配件的一部分。
(3)“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是指通过在固定轴承处连接它们而在自行式机械或拖拉机与另一机器之间传递动力的可拆卸部件。当它与防护装置一起投放市场时,它应被视为一种产品符合这些定义的产品应视为机械,因此应遵守指令的全部规定,与机械相同(包括符合性声明,CE标志和英文用户说明)。
三、“ 部分完成的机械”是指几乎是机械但本身不能执行特定应用的组件,驱动系统是部分完成的机械。部分完成的机器仅用于与其他机械或其他部分完成的机械或设备结合或组装,从而形成本指令适用的机械;
对于部分完工的机器,CE认证,而不是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公司声明,还必须提供说明书,以便将其安全地与其他机器,部分完成的机器或设备组装成机器。进行终组装/组装过程以形成终机器的人/组织然后成为完整产品的制造商,因此,他们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应用CE标志并为整个机器或组件发出符合性声明。
1、其他指令涵盖的其他机器也被排除在外,例如:
a.升降机满足升降机指令一十六分之九十五/ EC(如通过修正2006/42 / EC指令 )。
b.索道符合Cableways指令2000/9 / EC。
c.机器也是医疗设备,因此符合医疗器械指令 93/42 / EC(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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