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 2 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过检找贝斯通检测。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过检找贝斯通检测。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防止信息数据发生泄漏、毁损或者丢失。
第二十一条 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