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认证委托人)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注: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2、制造商(产品生产者)
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责任,并在那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
3、供应商
为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组织。
注:在认证申请时如供应商是贸易销售商时,还应明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商或生产厂。
4、生产厂(生产场地被委托生产企业)
对认证产品进终装配和或实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跟踪服务的场所。
注:通常,生产厂应是进终装配、实施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如有)、包装、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余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5、OEM生产厂
被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
注1:委托人可以是申请人或制造商
注2: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可以使用不同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
注3:不同的委托人,OEM厂应分别接受检查,体系要素不重复检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产品的一致性检查不可免除。
6、ODM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7、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8、ODM模式申请
ODM模式,即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9、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关键件)
对产品安全以及EMC、节能、节水、环保等产品质量特性起关键作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注: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要求通常在认证规则中列出。
10、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指产品认证制度中通过检测来确定产品特性的环节,包括样品要求及检测评价要求。产品型式试验是为验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的试验。产品检验广义上包含产品型式试验;狭义上,产品检验指依据产品标准的部分指标或产品特性标准进行的试验。目前,依据产品安全标准的试验也定义为产品型式试验。
11、工厂检查
对生产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12、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前对申请认证的生产厂进行的工厂检查。
13、初评
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产品认证评价活终阶段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有效性的确认。
14、复评
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认证活动有效性的判定,并做出是否获得证书以及证书的批准、保持、暂停、注销、撤销、恢复的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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