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器产品(安全)规例简介,安全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近年来,报刊杂志等媒体报导多宗由于使用不安全产品而导致的严重家居意外,已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公众不断要求一个安全认证计划,以确保在香港市场的产品能达到安全标准。与此同时,香港特区政府亦已通过了多项产品安全法规,内容涉及众多消费品,并于各大传播媒介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计划以配合有关政策的实施。
一九九三年,香港政府颁布了【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这为日后其他产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开创了先河。随后,政府亦分别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和十月实施了【插头和插座安全条例】和【消费品安全条例】,而于一九九八年五月正式生效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
随着世界性的趋势,并配合香港特区政府推广产品安全政策,香港安全认证中心于一九九八年八月正式成立。该中心是以独立的身份为香港策划、发展和实施一个产品认证服务——香港安全标志计划 (以下简称“该计划”)。香港安全认证中心作为一个非牟利机构,将以服务公众,提高市民产品安全意识为目标。
香港安全认证中心是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的附属机构。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成立于一九六三年,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独立非牟利测试检定机构。作为香港政府最早认可的测试机构,对于玩具、儿童产品、食物、机械、电子及电器产品和其他各类产品,中心均有丰富的专业测试经验,能够为各工商业及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安全的优质服务。
作为一个对香港市场提供产品安全认证服务的独立机构,香港安全认证中心主要的使命是帮助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确认其产品的安全性。下列各章将为您详细介绍香港安全标志计划,助您了解产品的认证过程。
9.1 香港《2000年电气产品(安全)(修订)规例》
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灯具在规例中被定为“非订明产品” ,下面【】中的内容为引用该“规例”中有关非订明产品的说明和其认证用的标准。
9.1.1 非订明产品
一般来说, 电气产品如符合下列安全标准或同等标准,又符合规例附表1 所订明的“一般条件”,便会视作符合规例所载适用的安全规格。至于特别类别的产品,则须同时符合额外安全规格﹝ 请参阅规例第6(1)至6(8)条﹞,详情如下:
(A) 除附件及不是从电源插座获得电力供应的照明装置,所有电气产品均须属第I 类产品或第II 类产品。
(B) 除规例第6(4)及6(5)条另有规定外,在设计上是
(I) 在不低于200 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
(II) 在最高额定电流值不超过15 安培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
(III) 藉软电线及插头将该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的电气产品,而该电气产品在设计上是可无须使用电缆接头而直接如此接驳的,必须装有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具正确额定值的插头。
(C) 就在设计上是从电源插座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 546 或BS 1363 第1部。
(D) 就在设计上是从符合BS 3535 第1部的须刨供电装置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4573 或EN 50075。
(E) 在设计上是只供在低于200 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使用的电气产品,须提供规例附表3 所指明的警告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