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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选一”是正常市场行为?专家:法律法规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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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双十一”还有近一个月时间,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近日,备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又起纷争。有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回应“二选一”纷争称:“所谓‘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对此,有专家表示,国家反垄断法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就是说,一旦推行“二选一”的企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肯定是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不可能是什么“正常的市场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平台型电商的经营模式与传统零售业时代跑马圈地、抢占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有所不同。互联网的竞争打破了时空界限,电商平台一旦处于垄断地位,对于中小经营者的支配能力将变得非常强势。当电商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比如强迫商家搞“二选一”的站队时,中小商家将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离开平台将无处可去。这要求法律法规要跟进,当垄断行为触碰了监管的红线,中小商家可以进行举报和诉讼,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会有法可依。

首商集团董事长傅跃红认为,发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还涉及到经营理念问题:“究竟是秉持与品牌商共赢、共生、共存的理念,为消费者服务,还是只关注眼前利益。”

据了解,相关法律对“二选一”的态度其实非常明确。“要求商户退出其他平台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看来,无论是促销期间“二选一”还是平时,电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行为。

“‘二选一’是一种排他性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即‘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赵占领分析认为。

此外,《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不久前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从现实来看,“二选一”带来的结果往往是 “一家平台受益、万家企业受损”。今年“6·18”期间,就有数十家知名品牌发表官方声明在电商平台之间进行了“二选一”,连知名电器品牌格兰仕也数次发声谴责“二选一”的行为。可见,治理“二选一”这一电商行业顽疾,营造一个开放、包容的电商环境,是包括广大品牌商家、消费者在内的共同呼声。

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公众、商家对治理“二选一”顽疾充满了期待。同时,相关企业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共同营造一个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经济发展环境也尤为重要。显然,不管是商家还是广大消费者,都不愿意见到“二选一”的多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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