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欧盟的一项强制性认证指令,用于确保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安全性。
ATEX 指令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该指令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自身带有点燃源且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包括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等)的设备,以及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和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指令将设备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组别,具体如下:
设备类别:
Ⅰ类(矿用设备):用于矿井地下部分的设备和用于这些矿井地面设施的部分设备,能因沼气或易燃粉尘而发生爆炸危险。
Ⅱ类(非矿用设备):用于能因爆炸环境而发生危险的其他场所的设备,进一步分为Ⅱa 类(丙烷)、Ⅱb 类(乙烯)、Ⅱc 类(氢气)、Ⅱ类(所有气体)。
组别:如果设备被用于特定区域,则类目数字后跟字母表示组别,如 G(气体、蒸气/薄雾)或 D(粉尘)。
ATEX 防爆认证标准通常包括电气设备和非电气设备的相关标准,例如:
· EN 60079-0:爆炸性环境第 0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 EN 60079-1:爆炸性环境第 1 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2:爆炸性环境第 2 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5:爆炸性环境第 5 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6:爆炸性环境第 6 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7:爆炸性环境第 7 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11:爆炸性环境第 11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15:爆炸性环境第 15 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 EN 60079-18:爆炸性环境第 18 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 EN 61241 系列标准:可燃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ATEX 认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产品类型、认证模式以及相关标准的更新而有所不同。在进行 ATEX 认证时,建议制造商与专业的认证机构联系,以确保准确了解并满足认证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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