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
电池指令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1)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至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3)新电池指令扩展了原先的禁令,禁止含镉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含镉的用于无绳电动工具的蓄电池投放市场—2016.12.31起
(4)新指令也禁止销售重量计汞含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从指令生效后的21月后适用。
欧盟电池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主要分为三类:
1、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密封的、可以手持的、既不是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的任意电池、纽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2、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专为工业或专业用途设计的,或用于电动汽车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3、汽车电池或蓄电池:用于汽车启动、照明、或点火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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