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部委公告 2015年 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局令 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和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于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60号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认监委批准的国内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同时也是环保部、民航总局、上海安监局、海事局、铁路等政府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具有丰富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经验。目前我们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判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登记代理等相关服务,发挥我们的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全面服务。
服务依据:
十部委公告 2015年 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第69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GB 30000.2~30000.17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
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75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业务流程:
服务项目及流程: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入证明业务
资料准备: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入证明申请表
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代理服务
资料准备: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代理服务申请表
?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和理化特性参数实验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鉴定机构测试报告或者国外GLP 实验室测试报告。数据来源于国外GLP 实验室的,需要提供实验室资质证明。)
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业务:
资料和样品准备: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
?样品(具体样品量和相关人员联系后确定)
4、危险化学品登记代理服务
资料准备:
危险化学品登记代理服务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与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满足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5、危险化学品登记其它相关服务:
符合GHS、中国、美国、欧盟等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及化学品安全标签制作、更新
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咨询报告及应对培训
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测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