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 新版本(Rev.5)发布及其内容介绍United Nations《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 (Rec o 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Rev.5版本已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其将取代现行的版本Rev.4-2003。据相关消息,部分国家和地区运输监管部门已开始使用该新版本,但也有部分地区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新版本《试验和标准手册》里面,其中的第38.3节针对锂金属和锂离子电池的检测要求还是有比较大的改动。与UN38.3的原版本 Rev.4-2003 相比,新版本的主要改动内容如下: 1. 对于大型电池及电芯的定义有明显的变化:Rev.4版本中定义大型电池是指完全充电状态下阳极合计锂含量大于500g的电池。大型电芯指完全充电时阳极锂含量或锂当量含量大于12g的电芯。新版本Rev.5中定义大型电池为总重量大于12kg的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定义大型电芯指:对于锂金属电芯,完全充电时阳极锂含量大于12g的电芯;对于锂离子电芯,额定的瓦特小时大于150Wh的电芯。2. 在新版本Rev.5中取消了原版本中锂当量含量的定义。 对于锂离子电池及电芯,改为采用额定瓦特小时数据来表示,额定瓦特小时定义为电池(电芯)的额定容量与额定电压的乘积。3. 与Rev.4版本相比,新版本Rev.5中所包含的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判定标准等内容并无变化,但各个测试项目所要求的电池或电芯数量及状态有比较大的变化,主要如下表所示:虽然新版本对测试样品数量及电池状态都有比较大的改动,但由于测试方案及方法等都没有改变,主要的测试流程也没有改变,故新版本实施起来,在测试周期上不会有明显变化。 由于目前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51版本DGR规则中,规定了锂电池航空运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符合UN38.3的测试要求,但DGR规则中并没有说明UN38.3的版本。中国国内,民航总局于2009年3月制定的《MH/T 1020-2009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虽然引用的UN38.3版本是Rev.4,但其仅是说明引用了该版本,在具体的规范介绍时也没有说明需要符合的UN38.3版本。BESTON就此也联系了民航总局运输司及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相关人士,对UN38.3新版本的何时采用进行了沟通,民航总局相关人士均表示在新版本发行的条件下,优先按照新版本进行测试评估。UN38.3是《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份38.3款,简称UN38.3。为什么要申请UN38.3- 因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含锂池是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所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公布了作为非危险品运输的可充电型锂电池的操作规范,规范中明确指出每个类型的原电池及电池,需测试证明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份38.3款,即UN38.3。一、条件限制交运的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险品)运输。如果下述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应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险品收运要求操作(见附件)。(一)、对锂含量的限制1、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1.5g。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2、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8g。注:上述“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阳极上具有的金属锂的量。而对于锂离子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0.3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当量含量”为:0.3 X 0.8(安培小时)=0.24克。(三)、包装要求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每个包装件如果装有超过24个原电池或12个电池,必须还要满足以下要求:1)每个包装件必须用标记说明内含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2)每票货必须有随机文件来说明包装件中装有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3)每个包装件必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试验, 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4)除非锂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否则每个包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30kg。三、托运人测试报告及认可 (一)托运人应提供的测试报告(UN38.3测试及1.2米跌落试验)可由电池生产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二)符合UN38.3测试标准的测试报告包括下述两部分: 1、测试结果(见附件) 2、测试程序报告(三)UN38.3测试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应由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认可。认可程序如下:1、收运部门将托运人提供的UN38.3测试报告报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2、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对测试报告进行评估,然后将意见反馈至收运部门。各航站收运部门应存档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已认可的电池型号。对于这些型号的电池不需要托运人再提供UN38.3测试报告,但托运人应提供的其它文件仍需提供;3、运行规范业务规章部将不定期地对所认可的测试报告中的电池型号通知公司所有航站;注:没有或未通过UN38.3测试的锂电池为原型锂电池,在获得始发站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可以按仅限货机运输,具体要求见DGR中的特殊规定A88及其它相关规定。没有或未获得始发站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原型锂电池禁止空运。锂电池类电子产品体积小价值高,通常采用航空运输。考虑到锂电池有起火爆炸引发空难的危险因素,民航总局日前向各航空运输公司发布了《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要求各航空运输公司切实加强锂电池航空运输安全。民航总局电文里明文规定,“检查是否有UN38.3检测合格报告或证书,没有的不能收运”。